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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

学位〔2008〕28号

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:

   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,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紧密衔接,推动我国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的发展,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,现就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,入学前未获得二级或二级以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的,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。

    二、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,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可免试《综合能力》科目,只参加《口译实务》或《笔译实务》科目考试;考试成绩合格,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二级口译或笔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》。

    请你单位按照上述要求,做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衔接的有关工作,严格执行《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》,保证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。

     

 

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

 

抄送: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,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

2005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北京西城阜成门外百万庄大街24号 邮政编码:100037
电话:010-68995947 电子邮箱: nttac@catti.net.cn
特此声明: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是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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