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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部办公厅文件

国人厅发【2008】3号

关于2007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:

    根据2007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英语、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,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,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英语、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、口译(交替传译类)各科目和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(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)。

    二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,考生也可于1月31日后,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。

    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,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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